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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真茅台”构成商标侵权?只因店招使用了“贵州茅台”字样!

商标注册 商标转让 商标异议 商标驳回

  无疑,茅台在众多酒类产品中久负盛名。也因此,总有人在巨额利润面前铤而走险!“假作真时真亦假,真作假时假亦真”,市面上的茅台酒真假难辨、鱼目混珠,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层出不穷,很难让人分辨清楚。

  那么,售卖“真茅台”酒,在店招、名片上使用“茅台”字样或者相关标识招揽生意可以吗?近日就发生了一起类似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店主被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到底怎么回事?下文一探究竟!


  据了解,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284519号“茅台”等商标的独占许可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服务上。
  茅台公司发现上海某贸易合伙企业在店招装潢、印制名片中擅自使用了上述商标字样,这会误导相关消费者,也侵犯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茅台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因此将其诉至法院。
  据上海闵行法院消息,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上海A贸易合伙企业陈述,其以为售卖的是“真茅台酒”,就可以在店招及名片上印上“茅台”相关字样,以吸引顾客。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商标侵权行为错误,在今后酒类经营中不会未经许可就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
  到底哪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具体可以根据以下情形判定是否侵犯商标权:
  1、是否有违法行为存在;
  2、是否有损害事实发生;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2020年6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理解与适用系列内容,对于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做出了清晰的阐释。
  本案中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贵州茅台酒”“茅台汇”等字样,系将与原告独占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极易引起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告还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于涉案店铺的显著位置,易使公众误以为该店铺系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店铺或者与商标权利人具有一定关联。加之,被告将被控侵权标识用于酒类经营活动中,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商品,且持续时间较长。因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众所周知,茅台对知识产权保护是十分重视的!不仅对商标进行了完善的布局,还积极进行商标维权!曾经茅台公司因“季酿酒窖”商标争议打了数年官司,最终该商标被撤销;另外,茅台诉"飞天不老酒"商标侵权,获赔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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