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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保护专利怎么做,巴黎公约保护专利四大原则

巴黎公约保护专利怎么做?很多申请过国际专利的人,都知道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一种常见的申请国外专利的方法,而且通过巴黎公约的途径来申请专利也比较方便、快捷,今天凯粤小编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巴黎公约保护专利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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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是什么
巴黎公约其实是一项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条约之一,巴黎公约的全称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自巴黎公约生效以来,巴黎公约起初的成员国是11个,目前已有170多家成员国。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是工业产权,其中就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以及工业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者是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当竞争行为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其他成员国之间都能够得到保护。但是由于各个成员国间必然存在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
巴黎公约保护专利四大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也就是所在工业产权保护中,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便对方并不是成员国的国民,只要是他在公约中的某一成员国中有住所,或者是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2.优先权原则
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是依照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商标、专利等能够获得优先权的最主要依据。起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得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申请时,不至于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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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独立性原则
巴黎公约独立性原则的制定是为了兼顾各个国家的国庆,使得各国工业产权立法上更具地域特色,符合各国国情。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4.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巴黎公约中有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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