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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万】松山湖引进第二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开始申报

项目申报

资助

创新领军人才

创业领军人才

最高200万

申报时间

截止至2019年12月6日

快来看下

你是否符合条件

资助对象

引进10 名左右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包括创新领军人才和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是指在园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研发、科研创新等工作,具有显著创新业绩或较大创新潜力,依托园区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研发平台和项目,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创业领军人才是指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落户园区创办企业,技术和产品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和技术创新需求,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条件

一、创新领军人才条件

创新领军人才一般应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副高以上职称或具备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高级职务任职经历,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截止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特别优秀者,可放宽条件限制);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性合同,引进后6个月内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如申报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合同签订日期需在提交申报之日算起两周年以内;引进后需在园区连续工作5 年以上,从国(境)外引进的需每年在园区工作累计6 个月以上。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掌握关键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其科研技术成果对解决园区主导产业方向的关键项目技术攻关和工艺操作难题起重大关键作用,有显著的效益前景;

2、 在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或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贡献,其科研成果处于本行业(领域)学术前沿,为业内高度认可;

3、 在园区担任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或管理专家,取得业内公认的创新成果(如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产品等),并通过技术和管理创新,能够产生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4、 在国内外知名企业中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经营管理人才,精通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善于经营管理,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其水平和业绩受到业内专家肯定。

二、创业领军人才条件

创业领军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 周岁(截止至本通知发布之日,特别优秀者,可放宽条件限制);应具有国内外自主创业或合作创业的成功经验,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或曾任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中高层职务,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且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主持的项目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与本人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的核心技术成果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

3、 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4、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为企业第一大股东,领军人才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总额不低于30%;通过企业间接持股的,申请人须直接持有该企业51%以上股份,并折合占在园区创办企业股份不少于30%。

5、拟建企业的领军人才自确定为资助对象后,需6个月内在园区注册法人实体;已在园区创办企业的,其成立时间需在5年以下。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200 万元。

三、已入选省、市领军人才项目的团队带头人或领军人才不得申报园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项目。

扶持政策

确定立项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签订5年期协议(协议期内需每年提交年度报告,协议期末需提供最终结题报告)后给予以下资助和扶持:

(一)创新启动资金

对园区引进的创新领军人才给予60万元创新启动资金扶持,其中在领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并到岗后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形成年度报告,经验收达到或基本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后,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的,不再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

(二)创业启动资金

对园区引进的创业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其中首次拨付50%,待项目实施一年并形成年度报告,达到或基本达到完成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后,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验收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阶段性预期目标的,不再拨付余下50%启动资金。

(三)创新奖励资金

已获立项支持的创新领军人才,可在项目合同期内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合同期内未提出验收申请,则由园区人社分局在合同期满后统一组织验收。若验收通过,根据其营业额和税收、技术创新推进、行业带动、技术项目绩效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40万元创新奖励。具体操作如下:

1、 验收分值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验收合格。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验收分值≥90分,奖励金额为40万元;85≤验收分值<90,奖励金额为30万元;80≤验收分值<85,奖励金额为20万元。

2、 验收分值在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

3、 验收分值在60以下的(不含60分),验收不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追回除合理支出外的启动资金。

(四)创业奖励资金。

对已获立项支持的创业领军人才,可在项目合同期内根据合同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项目合同期内未提出验收申请,则由园区人社分局在合同期满后统一组织验收。若验收通过,以其营业额和税收为主要指标,结合其高层次人才集聚、行业带动等目标完成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创业奖励。具体操作如下:

1、 验收分值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验收合格。一次性拨付奖励资金,具体奖励标准为:验收分值≥90分,奖励金额为100万元;85≤验收分值<90,奖励金额为80万元;80≤验收分值<85,奖励金额为50万元。

2、 验收分值在60分至80分(不含80分)之间的,验收基本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

3、 验收分值在60以下的(不含60分),验收不合格,不拨付奖励资金,追回除合理支出外的启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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