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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珠海市:发明专利授权奖补每件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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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珠海市专利奖补标准的通知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专利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粤知产[2018]161号、粤知[2018]26号文件要求,现对《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知[2018]76号)中发明专利奖补相关内容作如下调整:

一、将“第八条发明专利奖补”中的“(二)最低奖补标准”调整为“(二)最高奖补标准”。

二、将“1.国内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补1.3万元”调整为“1.国内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补不超过7000元”。

三、其他内容不变。发明专利奖补资金的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实施,市知识产权局不直接对接企业,以避免重复资助。

特此通知。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珠海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

好消息!珠海市:发明专利授权奖补每件7000元

珠海市专利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意见》(珠府函[2017]127号),更好地发挥专利促进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高地,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促进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分为市级统筹使用和对区转移支付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依据《珠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珠府[2014]1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专项资金市级统筹使用部分

(一)市级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发布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评审、审核;会同市财政部门拟定资金安排方案并报批下达;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市知识产权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区转移支付部分

(一)市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制定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设置分配因素及权重,提出资金分配计划,负责对各区进行业务指导。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转移支付资金预算,下达项目资金通知,会同市知识产权部门组织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各区承担转移支付专项资金的管理主体责任(主要涉及本办法第八、第九点相关政策)。发挥市区两级资金拉动作用,促进专利工作开展,完成市下达区专利相关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制定转移支付资金申报指南,开展资金申报、审核及下达相关工作;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工作。配合上级做好绩效检查、审计、统计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奖励和补贴的范围:

(一)发明专利奖补;

(二)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三)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

(四)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

(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

(六)专利保险补贴;

(七)专利技术导航及知识产权风险审查评议项目补贴;

(八)新设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九)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市政府部署的其他知识产权相关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专项资金奖补:

(一)专利项目有争议的;

(二)申请人近两年内因其专利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处罚的;

(三)专利通过未依法取得专利服务执业资质的机构代理的;

(四)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给予资金奖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资金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八条发明专利奖补

(一)奖补条件:当年奖补上一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国外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以专利证书记载信息为准)地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

1.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2.具有珠海户籍的个人;

3.在我市注册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当年专利电子申请率达到100%的。

(二)最低奖补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企事业单位、高校(含校区)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补1.3万元;(修改条款)

个人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补5000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市发明专利申请并取得授权,对该机构每件奖补1000元。

2.国外发明专利:美国、日本、欧洲国家或欧盟的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奖补3万元,其他国家获得授权的每件奖补2万元;同一项发明创造在2个以上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仅奖补2个国家的专利申请费用。

(三)奖补限额:原则上,每个单位每年度获得的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专利代理机构每年度获得的奖补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财政资金安排:本项经费按市区共担原则,由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专利授权数据,按最低奖补标准的一定比例转移支付各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原则上,香洲区财政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3:7,其他各区按5:5分担。

第九条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对上年度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 29490-2013)认证的本市企业,且在认证通过年度内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及以上的,由各区给予每家最低5万元奖励。

(二)财政资金安排:本项经费按市区共担原则,由市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通过贯标企业数量,按最低奖励标准一定比例转移支付各区,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负责落实。原则上,香洲区财政与市财政分担比例为3:7,其他各区按5:5分担。

第十条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奖励

(一)对经市知识产权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

(二)对经省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中国专利奖配套奖励

对第一完成者为本市的企事业单位,并在本市实施的专利项目,获中国专利金奖或优秀奖,受省政府奖励的,按省政府授予奖金的60%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

(一)补贴条件:

1.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2.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合同,并且已经按期付息还款并已支付评估(评价)费、担保费和保险费,不存在违约行为;

3.所签订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部门办理过知识产权权质押登记手续。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贷款补贴资金用于补贴中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金融机构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及评估(评价)费、担保费、保险费等费用。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还款结束后给予一次性核拨,按实际发生的正常利息、费用的50%补贴。

(三)补贴限额:当年补贴上一年度完成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单个企业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30万元。涉及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由企业自行选择。

第十三条专利保险补贴

对我市注册企事业单位,购买了专利执行险等专利相关保险的,按保费50%补贴。本项经费市级安排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企业申报补贴支出超出500万元,则等比例压减保费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专利技术导航及知识产权风险审查评议项目补贴

对在我市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含分支机构),为我市企事业机关单位开展(技改)专利技术导航或知识产权风险审查评议分析,形成报告通过验收,并运用到项目实施的,每项补贴20万元。

第十五条新设专利代理机构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我市注册并在省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且该机构上一年度完成本市发明专利代理20件及以上,专利电子申请率达100%,给予新设立一次性奖励,本地机构奖励10万元,分支机构奖励5万元。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八、九条政策,由各区组织实施;对本办法第十至十五条政策,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市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原原则上当年奖补上一年项目,每年资金支持方向及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则上当年奖补上一年的项目,具体安排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知识产权部门及各区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上一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整体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部门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一)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擅自超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三)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四)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转移支付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五)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等手段骗取转移支付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财政资金管理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珠海市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若干措施》(珠知[2014]61号)、《珠海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珠知[2012]34号)以及《关于印发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及珠海市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珠知[2009]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各区(经济功能区)应参照本办法修订相关专利促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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